
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位于鄂州市最东部,地处沪蓉高速与大广(大庆—广州)高速交接处,是黄石长江大桥桥头堡地区,南入黄石迎宾大道,与黄石市城区相连,是鄂州市“一体两翼”经济发展区的东翼,武汉、鄂州、黄石三个城市的中心地带,武汉一小时经济圈的核心地带。距鄂州市区20公里,距武黄高速公路出站口仅50米,距黄石长江大桥仅1公里,距黄石外贸码头5公里,距武汉天河机场70公里,距武九铁路5公里,距京九铁路30公里,与即将建设的黄石长江二桥擦肩而过,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花湖经济开发区是1997年经鄂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2000年7月,经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列为省管开发区,名称为湖北鄂州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2004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5月经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明确为省级开发区。2004年3月区委、区政府决定将花湖开发区由花湖镇代管改为区直管。开发区原规划总面积为9.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沪蓉高速公路(武黄段)以北,花湖港以南,东抵黄石大道,西至方家湖。其中规划建设区面积为5.5平方公里,已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2006年7月花湖开发区委托广东城乡规划院对园区总体规划进行重新修编,拟将开发区规划总面积由原来的9.8平方公里增至16平方公里。
花湖经济开发区机关现有干部41人,有常住人口1.2万人。注册企业共有85家,其中大小工业企业63家,形成了工业、商贸业和房地产开发三大支柱产业。工业形成了以制衣制鞋、数控机械、模具制造、汽车配件、五金制品等为重点的产业格局;商贸业形成了以汽车、建材、药品和小商品销售为重点的产业格局;房地产形成了以锦绣江南小区、武汉人信·假日威尼斯小区和浙江航宇·香格里拉小区为龙头的风格各异的房产品牌。
按照新总体规划的构思,花湖经济开发区发展目标定位为:把花湖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鄂州市东南部综合实力较强的新城,黄石城区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武鄂黄发展带上发展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鄂黄地区协调发镇的新引擎。在城市景观上,充分利用自然湖泊景观,建立“城在湖上,湖在湖中,山城辉映,城景交融”的景观意象,全力塑造花湖新城“湖、港、山、城”特色的城市空间。在产业发展上,借鉴珠江三角洲和南海东部地区发展的经验,重点发现现代制造业、多元房地产业、商品流通业、都市农家休闲度假产业。在区域定位上,与黄石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合作建设,联手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共同协作,配合联动,实现规划会商,建设对接,管理联动,资源共享,互赢发展。
花湖经济开发区目前的发展思路是:“以地换路、依路建厂、以厂兴区”。自建区以来,累计投资已达到2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总额4亿多元,形成了“三纵四横”的路网格局,鄂东工贸新城的雏型已基本形成。自来水日供水能力3万吨以上。已建成排水管道9公里。实现了鄂州黄石双向电源供电。程控电话、移动通讯网、宽带网ADSL与国际同网同价。
自然环境简况:
1、地形、地质、地貌
花湖经济开发区属鄂东南丘陵地区,地质构造上处于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与淮阳山字型前弧西翼的复合部位。该地域为河积、湖积小平原地区,由第四纪黄粘土组成,该地区成土母质为江、河冲积物,地下水位一般在1米左右,有返潮现象,俗称潮土。由于含有游离碳酸钙,有石灰性反应,属灰潮土亚层,该类土壤土层深厚,具有明显的沉积层埋,有砂、粘相间的夹层,为鄂州市棉麦两熟区的主要土壤。区域地貌为剥蚀岗丘,地下水位较浅。地震基本裂度为6度。
2、气候、气象特征
该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位于中纬度地区,季风气候明显,冬冷夏热,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主要气象特征如下:
年平均气温 17.6℃
极端最高气温 40.7℃
极端最低气温 -12.4℃
年平均气压 1013.8hPa
年平均相对湿度 77%
年平均降雨量 1406.6㎜
年平均风速为 1.9m/s
最大风速 31m/s
全年主导风向为东风(E)
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SE)
3、水文特征
花湖经济开发区水资源丰富,东部有长江相邻,境内湖泊有花湖、方家湖,花马港连接了境内湖泊与长江。
花马湖为我市第二大淡水湖,是我市重要的商品鱼生产基地之一,属河道遗迹湖,最低高程14.5米,一般水深2-3米,最大水深4.5米,湖面现有面积1599公顷,湖容0.16亿立方米,浅水期湖水经花马港自黄石市上岗闸流入长江,丰水期自花马湖泵站排入长江。
花马港全长4.5公里,港底宽10米,高程14.4米,边坡为3%,枯水期平均水位17米,最高洪水位21.24米,枯水期港内水体将进入花马湖。
长江黄石段历年最高水位27.17米,多年平均水位15.94米,最大洪峰流量716100 m3/s(1954年),平均最小流量6360 m3/ s ,最大含砂量4.42㎏/ m3,最小含砂量0.046㎏/ m3,最大平均流速2.1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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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一、完善的配套设施
给水:日供水能力3万吨以上。
通信:程控电话、铁通、移动通讯网、宽带网ADSL与国际同网同价。
教育:区内设有小学和幼儿园,私立学校专车接送客商子女入校学习生活。
供电:区内实现了鄂州黄石双向电源供电。
供气:区内建有液化石油气站,正在进行天然气管网的铺设施工,2007年底可实现通气。
二、便利的交通条件
区内已建成“三纵四横”的交通网络,沪蓉高速、大广高速穿境而过,与黄石迎宾大道、黄石长江大桥和即将建设的鄂东大桥互通,形成了通江达海、四通八达的交通格局。
园区距黄石长江大桥1公里,距黄石外贸码头3公里,距武九铁路5公里,距武汉天河机场70公里。
三、宜人的人居环境
园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人均绿化面积、大气质量和饮用水源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四、科学的规划布局
规划布局分为五大功能区:金融商贸区、科教区、工业区、休闲区和行政服务区。
五、配套的服务体系
区内学校、医院、创业服务中心、员工住宅小区、物流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等配套服务体系日臻完善。
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六项制度
1、零费制 即对兴办工业项目,涉及开发区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市级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2、代理制 即外来投资者可委托开发区外来投资项目证照手续代理联合服务中心代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报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联合服务中心免收服务费。
3、一卡制 项目落户后,涉及省、市、区级行政或事业性收费,年初按最低收费标准核定后公示,由开发区一个途径收取,一个窗口分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到项目单位乱收费或干扰项目正常生产经营。
4、领导跟踪责任制 即开发区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从项目的洽谈、选址、立项、注册、规划、报批、建设直至正式投产,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限时办结制。
5、治安承诺制 即公安机关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为项目单位的人、财、物提供社会治安承诺,确保企业安定、稳定,向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待遇平等制 即凡来我区投资的外来客商,其出国(境)及家属、子女在教育、就业、购房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一视同仁。
二、税收政策
1、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2、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全额返还给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第一年实现税收起,开发区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返还给企业,连续享受5年。
三、奖励政策
1、开发区每年由财政列支最低不少于20万元用作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项目中介有功人员。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2万元。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在开发区落户5年以上的老企业,需要改扩建,地价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比新办工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惠0.5万元/亩;税收按新增部分的当地财政实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连续享受5年。
4、对已落户开发区的投资企业(者)在开发区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地价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比其他投资企业(者)新办工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惠0.5万元/亩;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再延长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凡乡镇新引进的项目进开发区,项目引进方和开发区按照7∶3的比例分享税收,招商引资额纳入项目引进方统计。
6、花湖辖区内的村(农工商)新引进项目进开发区,地税留存部分的30%返给村级(农工商)。
产业结构
一、新型工业化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数控机械制造加工、汽车零配件、模具研发等产业。
二、商贸物流业
充分发挥我区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建设与经营以五金为主的批发市场、汽车销售市场、大型超市、宾馆、娱乐设施等产业。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
充分发挥我区交通、土地、人力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制衣、制鞋、轻工等产业。
四、基础设施
园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城市管网建设与经营。
五、旅游休闲产业
发挥我区依山傍水的自然环境优势,重点开发建设以方家湖、花马湖为主的水上游乐区,方家湖西岸为主的休闲度假区。
服务机构
一、领导成员(6人)
李如华 梅黎生 徐泽礼
李朝霞 刘真斌 许守华
二、经济发展招商局(8人)
工作职责
1、负责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2、负责项目洽谈和引进,内外联络和协调工作。
3、负责电力、电信协调工作。
4、负责立项审批、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计划、企业管理和水的协调工作。
6、负责环保工作。
7、负责统计工作。
联系方式
地 址:中国 湖北 鄂州
邮 编:436054
电 话:0711—2381520 0714—3073180
传 真:0711—2381238
E—mail:hh-kfq@163.com
三、规划土地建设局(10人)
工作职责
1、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配合市相关行政部门编制和审批区内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专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负责为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积极提供用地规划选址、地形地籍测量、规划、土地、项目建设咨询等服务工作。
3、负责配合土地局管理辖区内地政地籍工作。
4、负责配合土地局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土地登记民证工作,调处土地地权属纠纷工作,并依法管理土地市场。
5、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私房)报建材料的初审、报批工作。
6、做好辖区内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批后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7、负责配合市建设局对辖区内工程管理工作、在建工程的技术和建成项目资料建档工作,主持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8、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项目报建施工的投标、招标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和中介活动。
9、配合招商局搞好招商引资工作。
联系方式
地 址:中国 湖北 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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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金融局(4人)
工作职责
1、在工委和管委会领导下,理好财把好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
2、积极组织各项资金收入以及税金的入库工作,为办事员各项建设提有力资金保证。
3、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运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
4、搞好财务核算和资金往来的核算以及各项工程建设结算工作,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
5、做好劳动人事、审计以及编制工作,为客商、群众以及干部职工服好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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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436054
电 话:0711—238268 0714—3073181
传 真:0711—2381238
五、城管监察中队(7人)
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实施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共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乱停乱靠、乱拖乱卸和车辆的泄露、遗撒问题。
4、负责街道的清扫保洁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如数收缴卫生费。
5、及时发现和处理乱搭、乱建、乱存、乱放的问题,严格控制随意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的状况。
6、服从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完成本职工作,做好中心工作。
联系方式
地 址:中国 湖北 鄂州
邮 编:436054
电 话:0711—2382195
传 真:0711—2381238
六、办公室(7人)
工作职责
1、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工作;
2、负责来客的接待、登记、招待安排(用餐、用烟、用车等);
3、负责机关的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机关的文件、资料打印、校对和发文工作;
5、负责机关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等工作;
6、负责机关食堂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等机关工作;
8、负责协助工委和管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协调各局的工作。
联系方式
地 址:中国 湖北 鄂州
邮 编:436054
电 话:0711—2381238 0714—3073183
传 真:0711—2381238
E—mail:hh-kfq@163.com
开发与经营
一、开发区鼓励兴办下列项目:
(一)、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二)、有利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的;
(三)、产品能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旅游、商贸或第三产业。
二、开发区禁止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三、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手续。
四、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活动。
五、开发区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聘员工。
开发区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保险,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七、开发区的企业应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开发区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八、开发区内企业终止经营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