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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行,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使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我市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建国。
记者: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记者: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人大常委会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除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种非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外,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种,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二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制度上、机制上逐步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要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七个方面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三是要改进监督方式。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记者: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有什么关系?
答: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
首先,监督工作公开化,使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如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不仅使人大监督更加透明,而且为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其次,监督重点民众化,将人大监督同群众利益紧密相联。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要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即替人民管好钱袋子。
第三,监督内容公众化,让人大监督更加贴近群众。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途径有6条,其中两条直接来自人民群众,分别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所以说,监督法并不是一部高高在上的法律,而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记者:为什么说监督法和实施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答:对这个问题可以从监督法规定的监督重点、主要形式等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教育收费、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告状难、执行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记者:人大常委会监督有何特点和优势?
答: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在这个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有三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民主性。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工作实行合议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因此,人大监督最有利于直接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集中人民的意愿和主张,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二是它的全局性。人大监督是从制度上解决全局性问题,只管重大问题、不管具体事务,只决定、不执行,这样一个体制最有利于人大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三是它的权威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因此,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人大监督的优势在于它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只有从国家根本制度上,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充分体现自身的特点,切实发挥自身的优势,人大监督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同时,“一府两院”也才能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记者:怎样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和公开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首先,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二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组织保证。三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策。
第二,人大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人大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
第三,人大常委会必须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一要明确监督职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坚持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三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四,人大常委会必须公开行使监督职权。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督促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要求,也是对“一府两院”的一种督促,有利于他们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以取信于民。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政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常委会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
记者:地方党委和“一府两院”应该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
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关系,推动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中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监督法得到贯彻落实。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切实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一府两院”以及“一府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的监督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法律监督中,监督对象还包括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而且也规定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证。“一府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要把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决议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并将落实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记者: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开展监督,怎样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答: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如何处理好同“一府两院”的关系,这既是一个工作方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问题。
按照传统的理论,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受这种理论影响,西方国家的议会和政府,无论是在法律形态上,还是在实际运行中,都呈现出一种对立关系。而在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又是制约与促进的关系。
就法律属性而言,人大监督是一种制约,如果没有制约,监督就不成其为监督。但人大监督又不仅仅是制约,同时也是支持,是制约与支持的完美结合,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制约和支持,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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