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日期:2021-01-29 语音:播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业务办理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不得为此类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工作。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五)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1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90%。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未付清购房款的,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账到售房方账户;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职工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上。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本付息额。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可凭1年内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发票,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六)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未解除保证责任等情形除外)。

  (七)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交易,只能就其中一次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八)坚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九)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十)职工离异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化解流动性资金风险

  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当个贷率达到85%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资金供需平衡和安全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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