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鄂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19-03-19 语音:播放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鄂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2名委员,2018年召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鄂州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鄂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报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及《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鄂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设5个处(科),从业人员24人(在编 14人,非在编10人)。未设管理部和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88家,实缴单位895家,净增单位63家;新开户职工0.77万人,实缴职工7.02万人,净增职工-0.17万人;缴存额10.34亿元,同比增长19.95%。2018年末,缴存总额69.61亿元,同比增长17.46%;缴存余额32.25亿元,同比增长10.2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与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7.35亿元,同比增长15.93%;占当年缴存额的71.08%,比上年减少2.45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37.35亿元,同比增长24.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9万笔6.0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8%、10.24%。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37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0万笔51.25亿元,贷款余额22.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85%、13.46%、8.0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1.06%,比上年减少1.4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无变化。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18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8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8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8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2018年末,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33亿元。其中,活期1.8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7.7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76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71.06%,同比减少1.4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12063.76万元,同比增长5.66%。其中,存款利息4908.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121.98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32.9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4678.72万元,同比下降1%。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317.57万元,归集手续费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56.01万元,其他0.1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7197.58万元,同比增长9.76%。增值收益率2.34%,比上年减少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318.5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59.4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9.51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21.3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1.66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5800.5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282.2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1525.48万元,同比增长53.9%。其中,人员经费354.49万元,公用经费53.8万元,专项经费1120.19万元。

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25.4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4.49万元、53.8万元、1120.1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73.34万元,逾期率0.7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318.58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5800.58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1.2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67%。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8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提取。2018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8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7.57%、-2.41%和19.9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4.75%,国有企业占13.74%,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1.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4%,其他占4.6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19%,国有企业占30.9%,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8.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3%,其他占1.76%;中、低收入占93.55%,高收入占6.4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95%,国有企业占5.76%,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27.8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1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1%,其他占8.08%;中、低收入占99.23%,高收入占6.45%。

   (二)提取业务:2018年,2.0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35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0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1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44%,租赁住房占1.4%,其他占0.0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2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9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7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7%,其他占0.52%)。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1.14%,高收入占8.8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1.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1.02%,比上年减少3.2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292.8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8.91%,90-144(含)平方米占62.28%,144平方米以上占8.81%。购买新房占58.19%(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41.8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5.3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4.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2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3.99%,30岁-40岁(含)占33.99%,40岁-50岁(含)占34.61%,50岁以上占7.41%;首次申请贷款占79.6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0.31%;中、低收入占93.16%,高收入占6.84%。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161笔5513.74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1529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818.9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8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    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2018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8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8.24%,比上年减少25.0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8年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相应职能将内设机构由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归集科、贷款科、资产保全科等五个科室变更为综合科、计划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策法规科、综合服务大厅等五个科室。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沿用2017年度缴存基数确定方法。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三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2018年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月缴存比例执行政策为: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连同上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报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心审批,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 。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略有修改:将《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四条第三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修改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实施差异化的最高贷款政策。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和不动产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记录系首次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购买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仍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2018年客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中心均按提取当日人民银行挂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6月30日结息,当年新增和上年结转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结息日当天人民银行挂牌一年期存款利率1.5%执行。2018年国家未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中心对贷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客户利率仍按人行挂牌年息2.75%执行,五年以上按人行挂牌年息3.25%执行。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精神,中心政策法规科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拒绝公积金贷款行为,2018年已采取上门执法的方式督促三家开发企业按客户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

       2018年,我们以“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为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各类证明材料17项,88家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实现委托代扣、网上办理,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可实时交易,申请资金当场“秒级”到账,实现了汇缴实时到账、提取实时到卡、贷款实时发放、资金实时调拨、账户实时监管、业务实时结算,受到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普遍称赞;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12329手机短信、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官方微博、支付宝城市服务等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一次通过住建部验收,鄂州成为全省首批三家率先通过验收的城市之一。今年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服务大厅、标准化机房基本建成,咨询台、排队叫号机、自助查询机、自助打印机、等候休息、饮水机、无障碍通道等各种服务设施一应俱全,办事群众“幸福感”明显增强。

     2018年度中心获评“湖北省档案管理特级单位”、“鄂州市文明单位”、“鄂州市综合治理先进单位”、“鄂州市巾帼文明岗”四项省、市级光荣称号;从业人员一人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

     2018年中心无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8年当年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无违规行为发生。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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