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退还预付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自2021年11月,以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瑜伽健身教学服务。2022年11月起,你公司闭店停业,未按照约定向会员提供瑜伽健身教学服务,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本局拟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4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丽君 彭佳惠 联系电话:027-60670235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