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3〕14031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3〕14031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6-15 语音:播放

  当事人:鄂州市吉好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700579893601Y 

  住所:鄂州市南浦北路39号一楼(与建设街交叉处) 

  经营者:潘斯兵 

    

  2023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鄂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仓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115块标称“舒肤佳”的香皂、552瓶标称“枪手”的杀虫气雾剂、914粒标称“南孚”的电池疑似是假冒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鄂州市监强字[2023]14005号),经上述注册商标持有厂家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潘斯兵进行询问调查,潘斯兵陈述标称“舒肤佳”香皂和“枪手”杀虫气雾剂是从武汉汉正街的一家名为宏伟日化(微信号:wxid_ngf3syjpia5d22、微信昵称:宏伟日化13554167909)的店铺购进,当事人主动向本局提交了以前从宏伟日化购进其他商品的进货票据,票据记载有宏伟日化的地址、联系电话,同时提供了在该店购买商品的微信转账记录,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种商品的进货票据,无法确定该批微信转账记录是当事人向宏伟日化购进以上两种商品的货款;标称“南孚”电池是从上门推销电池的人员处购进,未能提供上门推销电池人员的联系方式,也未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79893601Y)。当事人销售的1115块标称“舒肤佳”香皂的种类分别为:“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净含量108克、批号:3009053791)702块、“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净含量108克、批号:2006053791)283块、“舒肤佳”柠檬清新型香皂(净含量108克、批号:2006053791)120块、“舒肤佳”薄荷冰怡舒爽型香皂(净含量108克、批号:0010053740)10块,上述香皂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均为非该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552瓶标称“枪手”杀虫气雾剂的种类分别为:“枪手”小骑士清新清爽杀虫气雾剂(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3 21489 K24BDJN)360瓶、“枪手”清新清爽杀虫气雾剂(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518 01515 Q13BPJN)24瓶、“枪手”无味杀虫气雾剂(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5 29958 W13APJN)168瓶,上述杀虫气雾剂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对同批次同规格单品进行鉴定,为非该公司出品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914粒标称“南孚”电池的种类分别为:“南孚”聚能环3代5号电池908粒、“南孚”聚能环3代7号电池6粒,上述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台账,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相关进销货票据,故无法确认当事人同批次购进和销售上述商品的数量,经当事人确认,“舒肤佳”香皂的销售价格均为3.5元/块、“枪手”小骑士杀虫气雾剂的销售价格为13元/瓶、“枪手”无味杀虫气雾剂的销售价格为16元/瓶、“枪手”清新清爽杀虫气雾剂的销售价格为14元/瓶、“南孚”电池的销售价格均为2元/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部分销售票据,上述商品当事人处已无其它库存。“舒肤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3254903号)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枪手”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386284号)是河北康达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述注册商标持有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持有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持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确定的品种和数量是:“舒肤佳”香皂1115块、“枪手”杀虫气雾剂552瓶、“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914粒,违法经营额为13434.5元,根据刑行结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斯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及潘斯兵的合法身份; 

  2、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BP编号:23-090-02)1份,《营业执照》、“舒肤佳”《商标注册证》(第13254903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涉案香皂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舒肤佳”香皂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产品,侵犯该公司““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河北康达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康达鉴字2023002号)1份,《营业执照》、“枪手”《商标注册证》(第4386284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涉案杀虫气雾剂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枪手”杀虫气雾剂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出品的产品,侵犯该公司“枪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3南孚080333号)1份,《营业执照》、“南孚”、“聚能环”《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涉案电池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南孚”聚能环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侵犯该公司“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对潘斯兵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商品的销售票据4张,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2023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鄂州市监罚告[2023]14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了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研究认为:本案在案件合议过程中已对当事人的相关情节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再次从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本局不予支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商品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能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侵权的“舒肤佳”香皂1115块、“枪手”杀虫气雾剂552瓶、“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914粒,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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