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日期:2020-06-12 语音:播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登记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

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拆迁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

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因下列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其他事项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2、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事项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

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已登记但共有人状况不明确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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