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21年修订)

(鄂州政发〔2019〕3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6-2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州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现制度建设和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有关规定,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含《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鄂州政发[2019]3号)文件的修改。本决定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修改后原文如下:

  一、培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中小主体改企建制。按照“主体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具备条件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转换运营机制,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实现企业化经营,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壮大产业体量。对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实现集中收银的企业法人,且纳入规模、限额服务业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企业申报“四上”服务业企业进规入库营业收入基本标准8%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的要求,推进服务业企业“小进规”工作,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创新力强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1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打造精品专业市场,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15万元。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五大行业分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绝对值对本行业的贡献率前10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取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每名5万元、4-5名每名4万元、6-10名每名3万元的奖励。年度奖补工作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拨付到企业。(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围绕载体、人才、企业、品牌、项目等服务业发展要素,推进全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区建设、领军人才培养、龙头企业扶持、重点品牌培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积极申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对年度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给予1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发展引导

  (五)打造服务业品牌。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品牌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成功获评国家或省级“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万元、5万元;规模(限额)企业首次注册服务业自主商标并创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获国家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示等宣传推介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金奖的展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积极推动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园区,打造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优势平台载体,进一步提升发展集聚效应。对新获国家或省级批复的服务业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服务业领军人才投资新建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核算工程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导服务业总部在我市聚集,并向高端化、平台化迈进,促进在本地入驻的企业总部发挥紧临武汉的优势,导入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流,释放乘数效应,带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和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住餐企业参照规模服务业企业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省服务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八)实施人才培养。将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市级服务业人才库。每年在市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经费50万元,组织60名左右服务业人才到重点高等院校进行专业培训;组织高层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参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习、培训、考察,以及各类高峰论坛和创新大会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分别一次性奖励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优化营商环境

  (九)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建立完善服务业企业遭遇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优化工商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时,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新开业、“小进规”、“小进限”入库服务业企业在办理注册、税务、社保、人员招聘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应为其提供便捷服务,为转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保护。对无安评、消防设计、环评、能评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实行“零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十二)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开展股权融资,对成功上市和挂牌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探索创新服务业融资产品,积极为服务业企业开发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云税贷、小微快贷等纯信用或弱担保金融产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力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监分局、市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支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并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严格落实服务业用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企业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落实互联网服务业企业电价支持政策,相关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执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供电公司)

  五、健全保障措施

  (十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鄂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入库服务业企业、优选培育推广服务业品牌、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区、产业园及总部经济发展等。资金规模根据服务业发展状况逐年递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联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制度,实行市、区、开发区、乡镇各级领导挂点全覆盖。建立企业政务服务“直通车服务”制度,及时梳理、回复、解决企业诉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改革经验,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加强服务业工作考核。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速、企业入库等服务业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由市发改委进行考核检查。(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八)拓展政策支持深度。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除获得本政策支持外,同等享受“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千名引硕工程”和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等各项政策。以上政策条款,如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有效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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