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政策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采贷”财政贴息力度
在延续实施“政采贷”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提高财政贴息比例。对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成功办理市直政府采购项目“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100%执行,财政贴息时限为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单户企业可贴息贷款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执行。
二、实施银行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按照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精准的要求,市级财政按照银行金融机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有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