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鄂州市A级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州临空物流〔2023〕6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6-06 语音:播放

机关各科室、市物流协会:

  经党组会研究《鄂州市A级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补充规定》已经中心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A级物流企业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补齐《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州物发〔2021〕2号,简称“管理办法”)工作短板,特制定

  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A级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奖补A级物流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标准、精简高效、干净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对象为注册地在鄂州市域的A级物流企业。

  第二章 认证程序、奖补标准

  第五条 A级物流企业的认证程序、奖补标准

  1.认证程序

  (1)申报。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每年根据湖北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有关通知精神,指导市物流协会拟定《鄂州市关于开展国家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申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物流协会提交《鄂州市物流企业信息统计表》《A级物流企业申请自查表》《企业简介》。

  (2)审核。市物流协会负责申报企业资格初审,协助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走访、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物流协会组织申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和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物流企业不同类型,组织申报企业如实填报17/17/18类评估材料,并按有关要求将材料报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物流办负责将申报企业名单和资料提交湖北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3)评估。申请3A级以上(含3A级)的物流企业由市物流协会协助国家评估办进行现场评估;申请2A级以下(含2A级)的物流企业,由市物流协会协助省评估办进行现场评估。

  (4)审定。申请3A级以上(含3A级)的物流企业,经湖北省评估委员会提交国家评估委员会审定。申请2A级以下(含2A级)的物流企业,由湖北省评估委员会审定,报国家评估委员会备案。

  2.奖补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补。升级只奖补差额,复评前未享受奖补政策的,复评合格后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注册地不在鄂州市域的物流企业;注册地在鄂州市域,但未经过市物流协会初审、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的;

  2.相同内容项目已经获得鄂州市级其他奖补的;

  3.申请奖补前三年内(向市物流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算起),被有关部门确定为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4.申请奖补前三年内(向市物流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算起),企业或法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企业或法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

  6.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奖补情形。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企业必须保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申报工作负法律责任。对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奖补资格;如已发放奖补资金的,由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责令全额退回,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物流协会、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主管科室要把好初审“第一道关口”,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商业秘密,严防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对影响奖补资金工作公正性、可靠性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物流协会、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主管科室要严格规范申报企业的流程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获得奖补资金的A级物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出现问题的,依法全额收回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临空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及其他事项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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