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商务文〔2023〕26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8-09 语音:播放

各区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财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业务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外贸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鄂州市商务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

 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业务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外贸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试运行一年。试运营结束后,根据出口退税资金池运作情况,确定正式运营时间。

  第三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风险共担”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参与各方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注资1000万元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出口退税资金池账户设在中国银行,用于向应获得而暂时未获得出口退税款的出口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贴息。

  第六条 鄂州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银行共同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各方推动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外贸企业宣传出口退税资金池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退税资金池资金,对资金池账户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提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二类(含)及以上的企业名单;每月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办理融资贷款的出口企业名单,向市商务局传输相应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金额的电子数据。

  银行:做好信贷产品设计、客户挖掘、融资审查、融资额度管理、风险警示、业务中止、融资资金追讨等;加强融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用于真实生产经营活动;宣传推广出口退税资金池政策和业务。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七条 银行根据出口企业应退税金额发放相应融资资金,出口企业需在银行开设退税专户,退税款到账后立即归还相应融资资金,原则上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口退税资金池对申请企业时限内退税款项下融资全额贴息,融资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八条 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发放相应融资资金:出口货物按照出口报关单人民币离岸价的10%确定额度,其他按照出口报关单人民币离岸价的6%确定额度。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贷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出口额纳入海关出口统计,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中国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

  (二)在税务部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二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

  (三)信用资质能通过银行相关审核。

  第四章 融资产品和流程

  第十条 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退税项下融资及对企业授信应依据管理机构和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融资的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唯一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应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为前提,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融资逾期时,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对企业继续提供融资,并对逾期融资资金开展追偿。

  第十四条 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创新融资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发放。

  第五章 融资损失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发生融资损失,银行应积极减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如银行被发现无法履行信贷风险管理职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发生损失的,企业不再享有出口退税资金池贷款贴息,银行应向企业追偿融资本金及利息损失。

  第十七条 运行期满后,参与各方应按本实施方案履行协议项下告知、追款等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融资损失的事件,银行应对以下档案进行留存待查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融资发放和管理情况、融资损失金额及原因、融资资金追讨情况;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六章 贴息拨付流程

  第十九条 满足贴息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于2024年7月15日至30日间,将上一年度涉及贴息的全部资料提交至各自出口退税专用账户银行,由银行收集汇总以下材料并预审,向市商务局报送:

  (一)《出口退税资金池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

  (二)融资发放相关资料,由银行提供;

  (三)申请企业属于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对象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对于符合贴息条件的,按此办法拨付至申请企业。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每年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规模、企业出口情况、日常管理、企业满意度等),并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银行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立即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要求返还违规发放的融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银行与融资企业相互勾结伪造虚假资料、骗贷的;

  (二)银行协助融资企业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