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7-14291 文      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保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 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环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成立环保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整治行动,要结合实际,制定严密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清理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清理重点,强化整治措施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巩固2003年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对饮用水水源地;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噪声和油烟污染;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与环境保护相违背的文件、政策和做法等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不留死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建立企业登记卡,确定督办重点,制定整治措施,挂牌督办。对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加强联系,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此次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按《通知》要求制定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各级政府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治措施,确定重点挂牌督办名单。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6月中旬—8月底)。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阶段(9月上旬—10月底)。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回头看”活动。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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