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1441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8〕5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ΟΟ八年七月七日

鄂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有组织、有计划,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文物普查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摸清鄂州市文物状况,进一步准确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情况、生态环境状况及价值等信息,特别是1981年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条件。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2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文物保存现状及保护环境等基本情况。首次纳入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忽视的内容。

四、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的时间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手册、落实普查经费、配置普查设备。2008年5月至6月为普查培训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举办市、区、乡镇村三级普查人员培训班,召开文物普查动员会。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为普查全面调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为普查数据汇总阶段。主要任务是集中各普查队主要成员对全面调查取得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建立全套文物普查档案,接受省普查办的评估、验收,并将全套基础资料上交省普查办。2011年1月至12月为形成普查成果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鄂州市文物普查数据库及电子地图,编制鄂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鄂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总结表彰文物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编辑出版《鄂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汇编》。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鄂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区(开发区)、各街办要按要求迅速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积极主动协助市普查队做好本区域内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确保到位。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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