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14428 文      号: 政办发〔2008〕8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城区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85元/月调整为230元/月;区级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65元调整为2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70元/月调整为10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50元/月,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85元/月调整为100元/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20元/月。

以上新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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