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7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20 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02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鄂州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2〕20号)的规定,请各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认真研究,加紧办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办理程序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1、各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对照交办的清单认真清兑,对建议提案逐件登记,如果有误,速与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联系(0711-3830242)。
  2、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一星期内将有关建议提案退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注明退回理由,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作退回处理。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时效建议提案的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讲究落实效果。除特殊情况外,“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在9月底以前办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建议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完毕。
  三、认真做好答复,虚心征求意见
  1、要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1)对建议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2)在答复正文之前,开宗明义就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或否定,简要介绍办理工作过程。对情况较复杂,难以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可先说明理由和办理经过,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答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作出阶段性答复。
  (3)对“不满意” 的反馈意见,务必认真研究,再行沟通和解释,并做好重新办理答复工作,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2、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建议人和提案人的沟通联系,要将所承办的案件办理情况与代表委员逐一见面,做好代表委员意见的征求工作,确保与代表委员的见面率达100%,并将征询意见表报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人大代表任免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规范行文格式,报送总结材料建议提案必须送经单位领导审签,然后按照规定格式(格式附后)打印,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
  (1)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
  (2)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B”;
  (3)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
  (4)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
  答复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于9月底前将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同时报送市人大代表任免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总结材料要重点突出,事实事例详细。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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