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09-14473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09〕18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9年04月02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联合制定的《鄂州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鄂州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供电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和原执行过渡期电价的居民照明用电外,对其他各类电量均应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第三条 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由电力经营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随电费以征收对象当月的抄见电量为计费基数计征。当月收取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于次月15日前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 电力经营部门代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应收尽收。代征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不得拖欠、坐支或挪用,并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情况月报表。
第五条 电力经营部门的手续费应专项用于本单位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并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在年末向财政部门报送手续费使用情况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电力经营部门在年度末,根据当年征收范围内全市用电总量,考虑可能新增用电量并扣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量,制订下一年度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计划。
电力经营部门在年初应根据年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计划,编制详细年度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集中管理,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建设。
第八条 路灯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进行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进行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决算。
第九条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城市公用事业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征收比例、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