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督办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8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3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鄂州市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督办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强化协调督办,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对象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投产的地方和市直单位;
  2、市派驻各重点项目的工作队。
  二、督办范围
  1、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作为督办责任单位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的统计、协调和服务。
  2、已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和列入计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六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总协调,市直相关部门作为督办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统计、协调和服务。
  ①工业类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②商贸类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③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由市农办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④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⑤社会发展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⑥城市建设类项目: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协调督办,各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督办落实。
  3、项目承办单位在其主管单位和项目工作队的支持配合下,组织专班负责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投产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同时按要求向其主管单位和项目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项目的相关情况。
  三、督办职责
  1、市招商局全面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联系、协调、交办、督办。并具体负责拟签约项目的统计、联系、协调和服务;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建设的统计、联系、协调、交办、督办,并具体负责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作为市级重点协调督办;
  2、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建设、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每月统计汇总、协调和督办已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和列入计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和服务情况;
  3、各地、各部门及市派驻项目工作队按照“条块结合、协同配合”的原则全力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和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4、市政府办公室以《政府督查通报》形式每月通报全市项目的进度和服务情况。
  四、督办程序
  1、市招商局、发改委分别统一设计并印制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督查表格,各项目承办责任单位及工作队于每月底前按要求填报督查表格、撰写分析材料,同时报送市招商局、发改委和各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各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协调督办意见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协调督办。
  2、根据拟定的协调督办意见,各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协调督办,需由市政府协调督办事项,由项目督办责任单位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初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督办,重大事项由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提交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协调督办;
  3、每月十日前,各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将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协调督办情况分别交市招商局、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后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以《政府督查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
  五、督办考核
  1、各项目督办责任单位协调督办招商引资项目的情况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一并考核。
  2、市派驻项目工作队的考核按市派驻项目工作队考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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