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8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3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2009年5月15日鄂州政办发〔2009〕3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提高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要严格按规定明确缴存对象、确定缴存比例,依法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以人为本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为核心,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具体管理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有情操作相结合,及时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在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

  (三)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尊重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缴存对象和比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各5%,有条件的可在5%和12%之间选择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分步推进。逐步动员各类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非公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国有、集体企业等非公企业,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缴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可按“低门槛、广覆盖、先进入、后调整”的原则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本通知下达后,新成立的城镇非公企业都应按照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再就业有序流动,加快城镇人口集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和谐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保障制度范畴,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齐心协力,形成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格局。人事、工商、民政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新设企业单位名称与现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做好各类新设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的宣传工作,为各单位提供便捷服务。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加大监管。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要进行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除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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