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8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5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开发区、城区各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各开发区、城区各街办(葛店、鄂州开发区和凤凰、古楼、西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两区三街”)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一)《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女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的,在生育前应向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两区三街”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但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事实迁移的, 在生育前也可以向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现居住地“两区三街”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
  2、女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或以“两区三街”为现居住地,同时为鄂城区直、市直、中央、省属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还应同时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方可按以上规定办理。
  3、男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女方嫁入后,仅户口未迁入,其《生育服务证》可由现居地办理;女方为“两区三街”出嫁女,但户口未迁出,且又未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而外出流动的,其《生育服务证》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但男方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为常住流入人口的(在“两区三街”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或固定从业场所,但户口未迁入的),凭其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女方在生育前可向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报“两区三街”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
  (二)《生育证》的办理
  1、女方为“两区三街”居民的,在怀孕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审核通过后,送辖区计生办复核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审批办理《生育证》;但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事实迁移的,也可在怀孕前向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审核通过后,送辖区计生办复核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审批办理《生育证》。
  2、女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或以“两区三街”为现居住地,同时为鄂城区直、市直、中央、省属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外,还应同时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报方可按以上规定办理。
  3、男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女方嫁入后,仅户口未迁入,其《生育证》由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审核通过后,送辖区计生办复核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审批办理《生育证》。女方为“两区三街”出嫁女,但户口未迁出,且又未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而外出流动的,女方在怀孕前可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审核通过后,送辖区计生办复核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审批办理《生育证》。
  4、为常住流动人口的,其《生育证》只能由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1、女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包括空挂户),在外出前应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报,审核通过后,报“两区三街”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女方为“两区三街”常住居民(包括空挂户),同时为鄂城区直、市直、中央、省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外出前应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报表》,除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报外,还应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报,审核通过后,报“两区三街”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行政处罚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两区三街”辖区范围内的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案。凡“两区三街”范围内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或违法生育)嫌疑的,先由现居住地镇、街进行初查初核后,提请市人口计生委审核立案,并根据管辖权限下达立案调查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受委托调查的单位指派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后将调查资料整理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范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市人口计生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四)作出决定。确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或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市人口计生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可以委托案件发生地计生办征收。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限和途径。
  (五)送达决定书。决定书应在作出后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六)执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30日内应足额缴纳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申请书应写明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数额,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制作并送达同意或者不同意分期缴纳决定书;同意分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且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又不提出行政诉讼的,期满后按《行政处罚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罚款及社会抚养费管理。行政处罚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财政收据,专票专用,不得与其他收费项目混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罚款及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罚款、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实行结案销号制度、案件跟踪督查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对所有案件统一编号,对办结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收集齐资料,按一案一档制成案卷,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的,结案销号。市人口计生委对所委托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定期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对办案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对“两区三街”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生育证件办理规范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贯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等。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评的行政执法部分计分。
  (三)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应当告之行政复议事项途径而不告之,违法收取费用、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处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规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等行为,依照《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不依照本通知精神办理生育证件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责成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本工作岗位;对不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发现一次进行全市通报,发现第二次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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