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93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3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今年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市生源将超过五千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使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切实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加大“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有关政策,采取措施,提供岗位,全市每年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同时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三支一扶”计划所需费用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其余部分区级财政统筹。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的,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我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考录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继续组织实施“选调生计划”及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凡属于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投身国防建设。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凡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当年接收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一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二是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六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是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扶持。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提供专门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申办,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在2009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减免税务手续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
  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搭建起企业、项目与高校毕业生之间联系的桥梁,鼓励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各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加大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的力度。
  三、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切实建立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推荐服务,提供人事代理、就业辅导,就业信息和专场公益招聘会,1年内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每人400—800元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国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就业援助。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专项援助”“公益岗位助残就业活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区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实习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
  (三)对围绕基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购买,优先录用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政府将筛选3—5家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设立特岗毕业生就业基地,专门用于吸纳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接收登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患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支付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完善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和培训制度,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接收见习毕业生达到30%的用人单位,由市、区两级政府考核认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由市、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全市见习基地数达到100家,见习岗位数900个,安排1500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二)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将登记失业的毕业生纳入全市失业人员技能和创业培训范畴,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大中专职业院校,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相关费用由就业专项经费统筹解决。经培训的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就业;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可优先选择创业项目,享受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筹办的各类面向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市、区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主动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二)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人事人才网、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网等政府就业服务网络开发力度,实现市区两级网络和高校就业信息网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市统一的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平台,为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依托媒体、网站等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栏目,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引导毕业生灵活就业、合理流动。同时发挥好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发布就业信息、政策咨询、人事代理、职业生涯规划、保险缴纳和接续等方面,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公安部门要破除高校毕业生生源地限制,凡在本市就业的均应快捷办理落户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开辟“绿色通道”。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立勇为组长,副市长毕华为副组长,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卫生、科技、教育、编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就业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统筹安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调整充实骨干、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及时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进一步营造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舆论环境。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树立正确舆论意向,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为努力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建功立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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