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09-14494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09〕52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9年09月28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及时发现火警、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的目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逐步推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建立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大型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大型重点企业,大型宾馆、医院、文化场所、学校、集贸市场,易燃、易爆化学品集散地,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方法
(一)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技术力量强的企业负责。中标企业要建立全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中心,依靠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得用户,扩大市场。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测、设备维修等业务实行自愿选择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由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分期分批安排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中心进行联网。
(三)联网单位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达到标准;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单位,在入网时由有专业资质、雄厚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专业公司安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系统设备,并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不定期对各单位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管,督促全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监控系统的接入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