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0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3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2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制定的《鄂州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鄂州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2009版)

为预防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我市的发生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 版试行)》《鄂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防控目标:

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水平。

3、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共同应对的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控原则:

预防为主、分级负责、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决定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防控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宣传5个工作组,分别承担相关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职责为:

(一)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及动态宣传,进行健康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搞好群防群控,为公众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信心。

(二)市台办:积极同港澳台建立协作机制,掌握并登记往来疫病流行地区的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必要的医学排查和跟踪医学调查。

(三)市发改委:加强对卫生系统行业发展规划的扶持。

(四)市经委:组织做好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医疗救治有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五)市教育局:组织制订预案,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开展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做好疫情报告和晨检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六)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对申请办理赴疫区国的公民做好宣传解释和登记工作。

(七)市监察局:组织对防控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查处甲型H1N1流感应急防控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失察、失职、失责、渎职等行为。

(八)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捐助资金和物质的管理和发放。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及应急物质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卫生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通畅。

(十一)市农业局:组织制定猪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在生猪养殖密集区、屠宰场、活猪交易市场等地集中开展猪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加强对养殖户、生猪屠宰、运输、销售等暴露人群健康状况的监测。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十三)市卫生局:履行防控工作牵头职责,组织制定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十四)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海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十五)市外侨局:做好我市出国和涉外人员的登记追踪工作,重点关注往来甲型H1N1流感发生国和地区的人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

(十六)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的管理,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卫生专项治理。负责工商个体户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市质监局: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八)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十)物价局:密切监测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防止哄抬价格。

(二十一)市畜牧局:搞好猪禽等动物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治。对猪禽养殖密集区和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地,要集中开展动物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严格检疫监管。

(二十二)市政府督查室:督导、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

(二十三)鄂州火车站:负责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通畅,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病例诊断和报告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诊疗方案,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标准是: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流感疫区,或与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 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并伴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

(1)发病前7 天内与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在其患病期间有过密切接触。

(2)发病前7 天内在发现H1N1流感病毒确诊病例的国家旅行过。

(3)有在发现感染H1N1流感病毒确诊病例地区的居住史。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 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拭子、痰液、血清H 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 倍升高,可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

我市首例确诊病例必须经省专家组会诊并报卫生部确认。

(二)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医学观察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并电话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工作,决定暂时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

四、疫情监测

(一)常规监测

1、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国等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部门报告。

2、市直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置。

(二)应急监测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1、由省级农业部门确认发生动物猪流感疫情。

2、接壤地区发生动物猪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3、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五、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包括个案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调查。

2、医疗机构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登记。

3、医疗机构对辖区内报告的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要协助市级专家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可能的暴露因素、传播途径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三)疫点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照国家及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及时对甲型H1N1流感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四)实验室检测和生物安全

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的生物安全条件和标准,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各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要加强对内设检验科和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于医疗机构中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五)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

从事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疗、实验检测和疫点消毒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各医疗机构要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甲型H1N1流感的医院内感染。

六、医疗救治

(一)预检分诊

乡镇及乡镇以上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检分诊室(台),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或其它可疑传染病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要注意询问职业、接触动物、接触同类病人、近期旅游史等流行病学史。乡镇及乡镇以上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相关要求和标准设立发热门诊或感染科病房。

(二)定点收治

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 版试行)》要求,全市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收治。全市定点收治医院为市传染病医院。

(三)病例的诊断

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组织院内会诊,院内会诊不能排除,立即申请市级专家组会诊,确定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必须按省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病人转运与转诊

甲型H1N1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保障随车设备和药械适用。

七、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疫情进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我市疫情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调整、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治工作方案。

(二)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口罩、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器械和药品、应急药品的储备,登记造册,加强管理,满足疫情发生时应急需求。

(三)技术培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防控规范性文件、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藏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以下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准备、落实情况,院内感染控制情况;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发生传染病疫情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情况;应急值守情况;应急物资贮备情况。

八、信息上报和发布

市卫生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全市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对外公布,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同意,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疫情相关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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