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0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3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2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十八

鄂州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卫生建设项目要求,高质高效推进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由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简称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由毕华同志任组长,胡楚平、沙宜春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卫生局、土地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万福尧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承担本区域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国家投资项目的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二、建设原则、内容及时间

(一)建设原则

1、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统筹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规划。

2、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要,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应达到相应省级卫生机构建设标准。

3、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设备齐全,经济合理。

(二)建设内容及时间

改扩建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平屋面改造成散水式斜屋面;所有业务用房内墙面刮塑,外墙面刷防水漆;铺地板砖,做卫生墙或卫生墙砖;改木门窗为塑钢门窗;按省级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改造、调整业务科室的用房面积及功能;医疗业务用房的污水处理及水电改造等。扩建项目必须按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必须在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完工并投入使用,区级人民医院主体工程建设必须在计划下达的施工期限内完工。

三、项目管理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卫生服务体系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对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卫生项目工程实行统一资金账户管理及核算。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地方政府必须将项目配套资金总额的20%汇入市财政“专用账户”。 市发改委按国家计划要求下达投资计划,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报用款计划,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督导组负责人核实签字,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审签,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二)统一规划设计。由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按我市统一制定的建设标准,以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到每个项目单位实地进行规划布局、勘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房屋条件制定每一个项目单位的建设效果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投资概算,报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再按法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获批后,再统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向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可进行项目施工。

(三)统一招标投标。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竞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竞标乡镇卫生院楼房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集体三级以上资质,竞标区级人民医院项目必须有二级以上资质。大宗建筑装饰材料(如地板砖、卫生墙砖、塑钢门窗、外墙防水漆等)必须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四)签订施工合同。每个项目工程都必须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五)统一工程质量监理。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区域的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理,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六)统一实行项目法人制。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是区域内区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负责。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是分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的申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监督及管理负法人责任。

(七)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项目建成后,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审计,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交付使用,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一律不清结工程款(大约预留总工程款的30%)。

(八)统一项目的档案管理。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卫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和分项目单位分别建档,分类立卷,专人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包括:中央、省、市各级与项目相关的文件、信息、简报;项目单位布局调整规划及平面图;项目危房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及建设效果图;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及批复;施工设计图及批复;工程(招)投标书及批复;开工报告及批复;工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文本;工程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工程改造前后的图像资料。

(九)督导检查。三个区分别成立农村卫生项目建设督导小组,负责对乡镇卫生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区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建设情况。市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单位按“规划控制、质量控制、资金控制”的要求进行督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项目优惠政策

1、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建配套费;免收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等。

2、按自愿委托的原则,危房鉴定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质量监理费等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下限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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