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28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3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州办文〔2008〕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汉口银行鄂州分行,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
  二、考评项目
  考评采取百分制计算。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的考评(100分)
  1、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机制、信贷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信贷需求;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银行机构增加贷款(10分)。
  3、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按权限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支持(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资料(10分)。
  5、加强业务指导和金融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市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的有效合作(10分)。
  6、认真经理国库业务,及时办理税收的入库、分解、划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10分)。
  7、加大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社区的创建力度,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鄂州市当年荣获“A级信用城市”称号(15分)。没有获得“A级信用城市”称号不得分。
  8、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5分)。
  (二)对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考评(100分)
  1、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积极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促进各银行机构增加贷款(10分)。
  3、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10
分)。
  5、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企业实力,推进市政府与省银监局的有效合作(10分)。
  6、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辖区内无案件、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10分)。
  7、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本地金融机构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15分)。每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5分,没有引进不得分。
  8、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5分)。
  (三)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
  1、基本分值(100分)
  (1)年度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绝对增加值(20分)、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净增额占比(10分)。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绝对增加值以考核期内实际增加额为依据,最高者得2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得分最高者的比率计算;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净增额占比以考核期内净增额占各项贷款净增额的比率为依据,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得分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3)当年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20分)。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市政府金融办下达的指标得20分,没有达到的不得分。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10户以上(含10户)(10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按新增户数计算,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5)增量贷存比(10分)。增量部分贷存比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2、奖励分值
  (1)当年在乡镇新设立金融网点并填补了金融网点空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新设立1家,得5分。
  (2)当年向上级金融机构申请核销呆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核销500万元以内的得1分,500万元—1000万元的得2分,1000万元—1500万元的得3分,以此类推。
  (3)当年向市级财政上缴各种税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两方面同时进行考核,分值就高不就低,最高得分为10分。①增量在50万元以内的得1分,增量在51万元—100万元的得2分,增量在101万元—150万元的得3分,以此类推,增量为负数的不得分;②增幅达到10%的得1分,增幅达到11%—20%的得2分,增幅达到21%—30%的得3分,以此类推,增幅为负数的不得分。
  (4)当年被湖北银监局评为良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
  三、考评依据
  (一)各考评单位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各类报表及资料。
  (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评报表。
  (三)季度监测结果和现场考评结论。
  (四)其他相关资料。
  四、考评实施
  (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
  (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工作。
日常考评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具体负责;年终现场考评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抽调人员进行。
  (三)考评方式采取按季监测与年终现场考评相结合,以年终现场考评为主。
  (四)各考评对象应按季向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分别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漏报、错报或报送不及时,影响考评工作开展的要酌情扣分;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
  (五)考评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五、奖金分配
  考评奖励资金按每年10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奖励。市政府根据考评指标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分达80分(含80分)以上的,各奖励15万元。
  (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的总分值进行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只有总分值达到80分且考核期内无重大案件发生和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的才有资格参评。
  (三)对市级金融单位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并抄送省政府分管领导、省政府金融办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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