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29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1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农合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标准
  国务院规定: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补助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45元外,我市财政需补助15元,其分担标准为:市级财政承担9元,各区、开发区、街办财政承担6元。
  二、城镇居民医保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标准
  国务院规定: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补助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24元外,我市财政需补助36元,其分担标准为:市级财政承担22元(鄂州经济开发区和各街办财政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和葛店开发区财政承担14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补助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标准
  国务院规定:2009-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除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级财政补助2元外,我市财政需补助4元,其分担标准为:市级财政承担2元(鄂州经济开发区和各街办财政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和葛店开发区财政承担2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足额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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