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30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1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段时间,天气晴好,气温显著回升,森林火险等级迅速升高,且清明节将至,群众祭祖燃放烟花爆竹、春耕生产等野外用火增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全市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清明节前后的森林防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西山风景区管理处,国有林场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本地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区、乡、镇要立即召开区、乡镇、村组干部和护林员会议,对森林防火工作再次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重点部位明确专人严防死守,将森林防火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市林业部门要切实抓好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详尽的气象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抽调警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和自救教育;市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森林火灾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市广电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全市森林防火的政策、行动和案件查处情况。
  二、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市林业、广电、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将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到学校、到社区、到千家万户,大力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增强广大群众防火安全意识。市电视台要在近期和清明节期间播出森林防火专题栏目和公益广告,剖析森林防火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改变祭祖烧纸和燃放鞭炮的传统习惯,采取献花、扫墓、植树等文明祭祀行为。各乡镇要在入山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宣传牌,并将原有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进行刷新,在醒目位置悬挂20条以上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提醒所有进入林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三、严格火源管理,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所有进入林区作业人员要签订防火保证书,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对林区必要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看守。对入山祭祖的群众耐心加以劝导,在林区尽量少用火或不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等到火源彻底熄灭后再撤离。所有护林员必须坚持每天到所辖区域巡查,在高火险天气和清明节期间,采取超常手段严防死守,掌握森林火险动态,消除人为火灾隐患。
  四、加强防火值班,确保防火信息畅通。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火情,迅速准确上报火情信息,确保火情在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妥善处置。
  五、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森林火灾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人员投入和装备配置,组织开展扑火演练,增强扑火队员的实战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扑火队伍要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处置,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情况发生。在扑火过程中,要注意扑火人员的安全,杜绝在扑火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林火扑灭后必须安排专人守护并清理余火,避免余火复燃。
  六、落实责任追究,严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市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要严格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及时侦破火灾案件,对火灾肇事者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打击,决不姑息。对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