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30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2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鄂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编制原则。编制全市“十二五”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全面实施“两个率先”总体战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加强创新驱动,推进绿色增长,实现协调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编制程序。编制全市“十二五”规划,应当履行前期工作、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批准、公布等程序。
  1、全市“十二五”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级规划。其中,总体规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规划由各区(开发区、街办)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做好编制规划的前期工作,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的论证等。
  2、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规划草案的意见;采取公布规划草案或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全市“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下级规划符合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和上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本级和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专项规划不得互相矛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作好衔接。
  4、全市“十二五”规划草案报请批准前,应当提交规划编制部门组建的专家小组进行论证,由专家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5、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提交规定的批准机关审查,规划经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二、主要任务
  (一)总体规划。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是“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本级其他规划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总体规划草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二)专项规划。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与总体规划的规划期相一致。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制。编制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同时,应将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对口部门,由上级对口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应加强衔接,如专项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协调决定。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工业、电力、通信、农业、水利、林业、水产、交通、城建、环保、科技、教育、卫生、旅游、文化体育、人口、广播电视、劳动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市场体系、对外贸易、金融。
  (三)区级规划。各区组织编制区级“十二五”规划,内容要突出本地特色,形式应更加灵活,具备可操作性,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也要编制“十二五”规划,并送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步骤
  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重大问题研究和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一是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问题和规划思路的研究,并对前期课题组织专家评审。二是结合调研成果,研究提出全市“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二)第二阶段,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形成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一是根据省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继续深化重大问题研究,明确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发展定位、政策取向,战略重点,形成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二是组织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三是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第三阶段,规划纲要形成、修改、发布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按照惯例,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纲要编制建议,组织起草规划纲要的草案,并做好向市委、市政府的汇报,以及提交市人大会审议。这一阶段将开展规划纲要的征求意见工作,听取市直各部门、各区的意见,征求市人大、政协意见,组织开展请全市人民为“十二五”建言献策活动,召开规划编制专家小组的咨询论证会议,提出论证报告。同时,听取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做好与省“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编制步骤,细化相关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本地区、本领域的规划编制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各个阶段的任务。
  (一)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编制“十二五”规划必须进一步加强战略思维,扩大视野,更新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要把握全局,高屋建瓴;要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使“十二五”规划经得起历史、人民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二)加强协调,强化衔接。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切实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要进一步注重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衔接、协调,保证规划目标、生产力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有机对接。要加强与国家、省级规划对接,争取更多项目纳入上级规划笼子。
  (三)规范程序,依法决策。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程序,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审批规划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民主参与,集思广益。全市各级各类规划要提高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的参与度。要开展请全市人民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等活动,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五)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专门负责“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选派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成立强有力的规划编制专班。要根据规划编制的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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