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306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2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己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市工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服务年”活动的要求,积极作为,迅速行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及时出台服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畅通市场准入通道,鼓励、支持、引导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以提升我市市场主体发展总量和质量。市发改、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农业、国资、金融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市工商局作法,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及时出台本地、本部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好办法,切实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推进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两型社会”示范区和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2010年3月15日)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服务年”活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限制
1、放宽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个体经营者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申办个性化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2、放宽个体工商户转让字号名称限制。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受让方凭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3、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创业主体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
5、放宽文化行业体制改革名称登记限制。允许文化演出团体、出版、印刷、广告行业改制转轨后保留原有名称,可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字样。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出资条件限制
6、放宽初创科技、环保、节能型企业的出资条件和期限。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两人以上有限公司,首期出资由3万元降为1万元即可登记,其余出资2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首期出资由10万元降为2万元即可登记,其余出资2年内分期缴足。
7、放宽企业集团出资条件限制。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科技型、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产业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限额由3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
8、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出资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三个月缴付,累计可延长一年缴付。
9、放宽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零首付”注册,实际缴付出资在两年内分期缴足。
10、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条件限制。允许农民以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作为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出资。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场地登记限制
11、允许创业主体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城管、安全生产等法规的情况下,将自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12、允许将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13、允许创业投资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由经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限制
14、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15、放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对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外,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业务”。
五、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改革转轨登记限制
16、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特殊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可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后,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下属企业延期办理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17、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和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
18、支持国有企业参股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以资产参股外商投资企业,因两年未年检或停业两年以上的,在企业申请、政府担保的情况下,可不予吊销营业执照。
19、支持农民参与林权制度改革。允许农民以参股、竞拍等方式参与林业所、站、队管理的林权改革,创办新的经济实体。
20、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
六、进一步放宽特殊群体创业登记限制
21、支持返乡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从事个体经营。对于外出返乡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22、支持农民申办种养殖业个体经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免费登记,送照上门。
23、支持城镇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双失业家庭、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人员和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归人员等特殊群体自主创业。凭有关证明,工商部门可免费核发营业执照。
24、支持港澳台居民到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港澳台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享有与我市公民同等条件和待遇。
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25、进一步推行“三通”服务。对于市场主体登记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工商部门要热情接待,无条件畅通办理;对于市场主体基本具备登记条件,虽不涉及前置许可,但个别条件缺失的,要悉心指导,简化条件,变通办理;对于市场主体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创造条件沟通办理。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全面推行登记辅导制度、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特殊群体创业直接帮扶制度、办事时限承诺制度,让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的登记窗口办得成、办得快、办得好。
26、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精神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大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全民投资创业的意见》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系列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切实提高工商部门支持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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