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31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0〕8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7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市政府23个专项预案分别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部门预案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修订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预案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预案修订应着重从健全体制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部门应急联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程序、上下级和条块间预案衔接、操作可行性以及应对衍生、次生事故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市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其中组织专家评审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10月10日前正式向市政府行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部门应急预案要按照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此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将统一编印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目录。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预案修订工作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刘畅;联系电话:3830326

  附件:1、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
      2、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

一、总体应急预案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7项)
1、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鄂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鄂州市旱灾应急预案(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鄂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鄂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6、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7、鄂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7项)
1、鄂州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鄂州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鄂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鄂州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鄂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6、鄂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7、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3项)
1、鄂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鄂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6项)
1、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鄂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人行鄂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鄂州市突发旅游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6、鄂州市新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部门应急预案(略)
  

附件2: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一、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基础、演练情况与历史经验教训;
(四)政府及部门领导决策层意见;
(五)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市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上级与下级预案之间的衔接,条块预案之间的衔接。
二、修订程序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班;
(二)结合实战应对和应急演练情况,开展纵、横向调研及专家座谈;
(三)完成预案初稿;
(四)书面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六)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评审稿;
(七)编写编制说明,组织专家评审。部门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主持并组织评审,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专项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评审,市政府办公室主持评审,并由部门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总体预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主持评审并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发布实施
(一)部门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通过;
3、部门行文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专项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总体预案
1、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根据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