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477 文      号: 政办发〔2010〕11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市民政局)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鄂州慈善事业发展,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主要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人民需求、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市、区两级慈善会组织慈善救助基金达到2000万元。
  二、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的工作机制
  (一)募集机制。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各级慈善组织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不断拓宽慈善基金募集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等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捐赠、拍卖等公益性活动,营造慈善公益、爱心互助、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广“慈善超市”救助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筹集慈善物质。整合慈善资源,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除法律、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和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二)救助机制。要切实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探索完善经常性救助机制,建立扶贫帮困专项基金、助学专项基金、助医专项基金等,主动开展慈善赈灾工作,资助创办社会福利机构。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坚持所有救助活动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的统一救助平台,保证政府政策性救助与各种慈善救助相衔接。
  (三)组织机制。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着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办)要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由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热爱慈善事业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慈善会会长、副会长,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加强慈善机构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制定落实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住建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的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重视推荐社会责任心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在慈善总会中任职。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发展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慈善活动开展等方面支持慈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做出榜样。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为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市、区慈善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助,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
  (二)广泛深入宣传慈善文化,强化民众慈善意识。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强慈善理念,增加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要把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管理。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的救助能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化劝募能力和慈善项目运行能力。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 
  (四)社会各界、各部门主动配合,形成慈善事业工作合力。发展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要探索创新慈善组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慈善基金的管理,增强运作透明度。各级宣传、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审计、工商、税务、广电、金融、民族宗教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全市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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