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鄂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47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1〕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鄂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1年鄂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刻录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 〈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应用软件,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保密设备,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专用导航设备 (含GPS),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
  教学专用仪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文艺设备,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燃料,劳保用品,制服。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和市政建设、环保、园林绿化及维护、水利等工程。
  (三)服务类
  大型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特殊业务印刷,软件开发、网络 (含网络维护),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物业管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按政策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各单位自行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核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在采购目录内,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四、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部门具备采购资格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一级预算单位(即采购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申报并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六)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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