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1446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2〕4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

             鄂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抓紧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迅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求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充分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统筹协调,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步骤、技术工作要求,扎实有序开展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目的
  通过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到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任务,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区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上应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
  (四)落实保护责任。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同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区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要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的对接,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要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和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TD/T 1027-2010、TD/T 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要符合《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市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同时,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30日)。
  1、思想技术准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规程与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共识,各抓共管,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技术上把握要领,为有效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2、组织准备。成立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领导和各乡镇领导担任。工作专班由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
  3、拟定工作方案。各区、乡(镇)都应拟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4、资料准备。收集区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图件和文字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及图件资料,已有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册及数据库资料,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文字,涉及基本农田生态退耕与灾毁资料以及土地整治等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二)方案编制与论证(2012年5月30日—2011年6月15日)。
  1、初步调查与分析。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已有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对应关系;通过内业核实和实地勘察,查清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数、实地一致;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核实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综合分析可划定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级等。
  2、方案编制。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定基本农田清单、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和附件。
  3、方案论证。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村民意见,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组织实施(2012年6月15日—2012年8月10日)。
  1、实施主体。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行政区为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2、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有关基本农田划定 技术方法和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
  3、落实保护责任。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级和承包农户,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政府向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
  4、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根据标绘的基本农田成果,实地踏勘核实,按片块拐点埋设界桩;采用GPS实测界桩拐点;在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上,标注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要素。
  5、建立信息系统。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在区级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生成全市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市、区、乡三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为各级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6、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分析基本农田高速划定成果,总结工作开展经验,形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将基本农田保护图、地块面积统计表、调入调出质量统计表、工作报告书、责任书等资料归档,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资料一起,永久保存。
  (四)成果验收(2012年8月11日—2013年9月10日)。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标准。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区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区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验收在8月20日前完成。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五)成果报备(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30日)。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的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要与数据库充分对接,各区汇总各乡(镇)后的数据库备案到市,由市统一汇总后,将汇总后的数据库备案到省。
  2、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区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区、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3、报备时间。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划定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国家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来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区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确保数量和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三)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领导和各区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经费。
  基本农田划定需开展内业、外业调查工作,并涉及保护标志的制作和设立、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等,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农田划定所需的工作经费。各区应列支专项资金,保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检查指导。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四)严肃工作纪律。
  基本农田划定必须做到图件、数据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对虚报、瞒报基本农田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作为市政府对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地报备成果、复核结果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严格奖惩兑现。
  (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各区、乡(镇)应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和部署,制订工作方案和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工作经费、技术路线与工作责任,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与乡镇规划修编工作同步开展,倒排工期,抓紧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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