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1447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2〕8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1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大力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公开。一是推进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指导督促全市"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市直部门要做好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公开相关基础工作。二是推进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市直部门要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区政府、开发区和街办及其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各级各部门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要作出通俗易懂的说明,并与部门预算同时公开。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分配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市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年度建设计划公开。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年度建设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公开变更情况。二是推进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逐个公开新建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已竣工的项目,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在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公开变更情况。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租金标准、住房价格等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收入水平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布核查结果。(市房产局牵头落实)
  (三)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推进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适时向公众发布本地区食品监管工作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二是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等信息公开。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诉求。三是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并合理采纳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广泛开展宣教和培训活动,同时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并做好食品标准解读和释疑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四)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环评批复公告、环保验收批复公告等两类)、环境管理公示(环保行政处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清洁生产审核等)、排污收费公示和人事招录等综合类公示。二是推进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水体水环境质量、城区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三是推进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公开。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处理结果涉及降低或取消资质、市场准入限制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等信息,除送达有关部门和在各级、各部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开外,要及时在"鄂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上集中公布。对不履行公开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推进招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三是推进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依法公开招标内容审批核准信息;资格资质认定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及信用等有关信息;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依法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要推动全省招投标信息共享,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措施建议;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二是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信息公开。按规定公布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分级分类情况、整改措施及其进展、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情况。三是推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及时公布公众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事故等各方面的举报及其查处情况;及时公布政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曝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四是推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及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以及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信息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大力推进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拆迁有关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人及物权人;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二是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大力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市级制定和调整的价格、收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及时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时间等;及时公开转发上级的价格、收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依法公开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结论,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社会公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经营企业价格欺诈等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收费政策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依据;加大对教育、医疗、交通等涉及民生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公示力度。三是推进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有代表性的投诉或举报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物价局牵头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重视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人员和分工变动情况,及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业务工作培训,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受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责任追究机制等配套制度。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公开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充实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全面、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突出地方和部门特色,做好重要工作、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细化申请的受理、审查、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定期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按法定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各类信息。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市长信箱、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发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积极探索政府微博、手机平台等网络信息传播的新型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内容要求,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市直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要加强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市直各牵头部门要于今年10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办继续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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