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1447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2〕9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改善村卫生室(含农村新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2年,全市所有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农村新社区)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全市村卫生室8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4年,全市村卫生室10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5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

  二、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一)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湖北省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鄂卫发〔2007〕28号),落实以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或新建的农村新社区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也可由政府、集体或社会力量举办,经区级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区、镇(乡)人民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凡新建的农村新社区,必须将村卫生室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一般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60-100平方米;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120-16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村卫生室建设应根据《湖北省乡村卫生机构形象设计手册》的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对达标的村卫生室,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定额补助。每个村卫生室市级补助资金5万元。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根据《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一般村卫生室不超过3名,中心村卫生室至少3名。根据公共卫生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需要,原则上中心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行镇(乡)村一体化管理

  (四)强化管理职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区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行政村租借和以私房作为村卫生室的,由区级卫生部门提出方案,通过多途径筹资解决。争取在2013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不再租借或使用私房,2014年底前,所有村卫生室使用公房。

  (五)规范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信息上报、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六)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街办、开发区在市级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它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负责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七)推行镇(乡)村一体化管理。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各区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在卫生院配备2-3名,具体承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货款结算和监管,以及医保结算和监管工作。

  (八)加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原则上每年按40%的比例抽查考核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经乡镇卫生院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划入每位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四、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

  (九)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村卫生室根据功能定位和全市统一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处方笺、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输液卡等医疗保健文书。实现居民医保"一卡通"。

  (十)提高乡村医生素质。结合地方实际,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制定人才培养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鼓励市直和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到村卫生室坐诊,邀请二级以上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帮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用技能。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大中专毕业生,应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

  五、落实补偿政策,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十一)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不含个体诊所)要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2012年,补助标准为鄂城区、城区街办年人均不少于1万元;华容区、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年人均不少于9000元;梁子湖区年人均不少于7000元。以后各地随着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村卫生室,不得另作他用。

  (十二)落实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支付的诊疗费和药品费进行监管,禁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资金。保证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

  (十三)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街办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公共卫生配套经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十五)落实资金投入。各区、开发区、街办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以区为单位,多方筹资,建立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

  (十六)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镇(乡)村一体化,实施基药,履行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科学制订村卫生室《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明确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规定。对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扎实的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进行公开曝光,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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