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1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鄂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程少云   副市长
  副 组 长:谢和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丁永辉   市教育局局长
  夏子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刘  荣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卫国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永清   市教育局副局长
  高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崇文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儒焱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张和平   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安  新   市质监局副局长
  隗德芳   市安监局副局长
  余  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余  波   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永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
  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市教育局: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鄂州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指导各区(开发区、街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各区(开发区、街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学校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学生乘坐校车情况,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指导、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市财政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争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年度审验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做好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的校车营运许可工作。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运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三)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校车行驶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市物价局:
  制定校车营运收费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对校车营运收费进行监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市质监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监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财产保险公司: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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