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1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2〕7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7〕47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地方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4。7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与通信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医疗救援保障  5。4 安全保障
  5。5 资金保障
  6 培训和演练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件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健全规范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湖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上访请愿、越级上访事件。
  (2)阻塞交通事件。
  (3)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事件。
  (4)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和企事业单位事件。
  (5)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依法办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及时打击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人员。
  (2)分级负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联动配合的应急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快速反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件,能够及时科学应对。
  (4)以防为主。切实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装备等准备工作,健全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预警研判机制,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训练,抓好演练。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委分管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武警鄂州支队、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鄂州军分区、市公安局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研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参与较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规划、调配应急处置资源;提供应急增援保障;指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调整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建立完善事件预警系统和研判机制;组织开展演练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应急值守和综合信息。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对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事件违法人员进行依法打击。
  鄂州军分区:按指令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武警鄂州支队:按指令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开展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视情况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成以下工作组:
  (1)指挥调度组:由指挥部抽调公安、信访、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或街办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件静、动态信息的受理、收集、核实、综合和报告,承办指挥部应急指令的记录、传达和督办。
  (2)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3)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武警部门组成,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守护要害部位,实施现场警戒。
  (4)法制宣传组:由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适时进行训诫警告。必要时信访部门参与疏导工作。
  (5)调查取证组:由公安、信访部门组成,采取公秘结合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工作,重点收集违法犯罪事实,为打击处理提供证据。
  (6)紧急行动组:由公安、武警、消防、卫生、鄂州军分区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对严重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开展紧急救援等。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区域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制订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通过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网上监控等方法,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要求,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开展工作,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处置对策,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凡发现不稳定因素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处置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上级机关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或参与处置。
  3。2 预警
  对在信息收集或工作中发现以下不稳定苗头的,有关地方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预警,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对可能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区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一般、较大群体性事件信息逐级上报到市政府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逐级上报到市政府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信息报送形式可先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2 先期处置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公、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发生或即将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有针对性采取警戒、管制、监测等措施,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向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 分级响应
  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响应、Ⅱ级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确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确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确定事件响应级别的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确定超出本级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提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当我市发生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后,启动Ⅲ级响应。
  4。4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4。5 信息发布
  (1)严格按照《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报经批准,由事发地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市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涉事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按照事件级别确定的权限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或报请确认应急结束,解除应急措施,撤离应急人员。
  4。7 后期处置
  (1)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置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现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5)事发地公安机关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各级指挥部建立群体性事件应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相关部门建立相应信息系统,连接到市指挥部,并按规定报送群体性事件信息和统计报表,为应急规划、决策、指挥提供多种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确保信息灵通、快速、准确。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各种先进通信技术系统的运用,逐步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应配备受理报警、通信传递的专线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和快速监测、取证等设备。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5。3 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对涉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对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灾害事故,要及时采取救援行动。
  5。4 安全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在各种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具体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密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治安秩序。
  5。5 资金保障
  各级群体性事件应急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6 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学习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尤其要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公安、武警、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按预案要求组织群体性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评估。新组建应急队伍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每年演练一次;市、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每年进行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通过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加以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件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省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考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1)由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200人以下,发生打、砸、抢、烧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3)可能或已经发生3人以上赴京,或5人以上赴省,或20人以上赴市的非正常上访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众集体骚乱、暴动事件或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院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6)院校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7)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交通拥挤踩踏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件;
  (8)参与人数10人以上,或堵塞时间30分钟以上,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内主要干道、主要内河航道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9)军警民冲突事件或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事件;
  (10)由民族或宗教矛盾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事件;
  (11)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或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活动;
  (12)其他应该报告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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