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2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当年产值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视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当年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优势工业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财政间歇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发展。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工业企业资金需求的专项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政策,确保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引进担保机构。引进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返还。大力支持外地信用担保机构在鄂州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五、完善市级担保平台。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力争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六、实行担保补助。市财政设立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补助基金,对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业务,按照其担保额度给予1%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用地政策向工业企业倾斜。用地指标向重点工业项目、园区倾斜。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因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八、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继续实施"招硕引博"工程,每年帮助工业企业引进200名左右硕士或博士,市财政按照硕士1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在重点企业设立大学生见习岗位,按照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见习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节能减排、高效节能环保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其贷款额度补贴20-50万元。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支持工业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入股项目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科学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补助市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引导企业生产配套协作。鼓励市内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产销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招投标监管局)
  十二、鼓励引导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经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定,对参加国内外各类综合性和行业性展览展销的企业,给予参展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展位费的50%。对出口企业,按其直接出口创汇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三、开展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健全工业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检查登记审查制度。对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加大处理力度。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行政处罚应以行政教育为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四、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对工业项目,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30%执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二)出台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设计、环评咨询、能耗评估、安全评价等各项中介服务性收费的指导意见,规范收费基准和评估时限。(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十五、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定期督察工作进展,及时协调矛盾问题,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和建设项目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直相关单位)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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