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36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5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04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0月16日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号)精神,设立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市卫生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卫生局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将市商务局部门酒类流通企业监管等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乡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加强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网站、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局机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管理。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及调研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执法案卷审核工作。
  (二)综合科(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消费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七)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掌握分析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备案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认证工作。
  (八)产品注册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和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协助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九)行政审批科。
  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
  (十)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执业药师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工勤编制为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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