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3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6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0日

                                        鄂州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全国、全省关于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综合改革工作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各自监管、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及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实行综合监管、交易市场、交易事项、运行机制、软件平台“五统一”,建立健全“交易资源优化配置、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交易行为规范有序、交易监管高效统一”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综合监管,理顺市场监管体制。
  将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该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环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活动开展,受理投诉和举报,负责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对交易事项的行业监管职责。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涉及以上机构职能调整事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研究明确。
  (二)统一交易市场,推进公开规范交易。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督的场所和服务平台,为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提供场所服务和现场管理,其职能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研究明确。在现阶段,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对集中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三)统一交易事项,实行交易目录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1、工程建设类项目
  市本级必须招标的住房、水利、交通、运输、城建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站场、市政、园林、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电、管线敷设、技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各区应当纳入市级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2、市本级政府采购类项目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2)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3、市本级国土资源类项目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依法依规须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4、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5、市本级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事项。
  (2)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公交客运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的交易业务。
  (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事项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招商融资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人和代理业主的选择。
  (6)按照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项目。
  (四)统一运行机制,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由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进入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受理登记;各类交易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专业媒体统一发布;各类交易的时间、场所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协调安排;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的选取及进场评标事项等统一集中进行;交易事项进场交易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发出具进场交易确认文书;交易活动过程的全部资料由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保存备案。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和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处理办法,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操作规则程序,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五)统一软件平台,实现全程一网运行。
  以信息化建设引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2013年12月前,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建设“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e网通’智能在线系统”,实现“二库”(诚信企业库、评审专家库)、“二网”(内部管理业务网、外部公共服务网)、“七系统”(网上招投标系统、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网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系统、产权交易系统、专家管理和语音自动抽取系统、保证金管理系统、电子监察监控系统)一网运行。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e网通”交易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询标、专家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等重点环节和监督情况,实施全过程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推进网上交易,实现“物理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同步融合。
  (六)加强分工协作,强化各方监管职责。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规定职能,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按照“集中监管、统一执法”的原则,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开展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相关公共服务和现场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中标(成交)后续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前的各项前期工作,收集准备相关资料,编制相关文件,派员代表当事一方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接受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监察对象全面履责、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渎职侵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审计监督。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过程和结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市场主体之间、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推进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齐抓共管。市综改办、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市监察局要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三)协调推进。2013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提供政府采购目录、流程、各类交易公告、文件格式文本;市国资局提供产权交易目录、流程、各类交易公告、文件格式文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招拍挂流程和各类交易公告、文件格式文本;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汇总整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流程、评标办法、标准、规则,开发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和监管模块,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与国土资源、政府采购、农村产权交易等系统的对接,2013年12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式运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做好本级本系统项目进入交易平台的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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