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4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6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7日
                                                        鄂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实施《鄂州市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3号)等规定,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兴办)牵头,会同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具体考核要点和评分细则附后)。
  四、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五、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提出、确定。每年度12月15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下年度质量目标、措施,报市质兴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质兴办汇总各地、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全市年度质量兴市行动计划、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报请市政府审定下发。市质兴办根据市政府年度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兴市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下年元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兴办。
  (三)实地核查。质量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由市质兴办会同市目标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开发区、街办)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相关评分经市质兴办汇总后,初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兴办于2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六、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兴办。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八、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十、此考核办法自2013年12月开始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