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45 文      号: 鄂州政发〔2013〕2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本市场,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努力扩大全市社会融资规模,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成本,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
  (一)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途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主业突出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
  (二)拟在本地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2年内分期缴清;上市成功后在半年内缴清;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和各专项资金委托给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代市政府征收管理。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涉及到的市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的30%收取。中介服务和劳务等费用按本市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以及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地财政部门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四)对各类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的奖励,资金与省上市奖励资金同时发放。市外上市后备企业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
  (五)上市后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省级重点培育的后备上市企业(指由省上市领导小组公布的纳入省级重点培育后备上市企业名册且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其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市级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市级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市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列支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二、积极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七)抢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到全国的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规范改制,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培育更多的优质企业资源。认真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集中登记托管,组织我市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挂牌,借助市场化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我市今后新增省级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应主要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中遴选产生。鼓励和引导市内拟申请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以及发行私募债的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九)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奖金按税收级次分别由市、区或开发区财政负担),减轻企业挂牌成本,充分调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
  (十)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列入省级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市政府在安排财政生产调度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产业引导和科技扶持资金。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十一)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聚集社会资本、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与市场主体紧密结合,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积极支持国家级葛店开发区探索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创业企业团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
  (十二)对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我市获得投资收益当年算起,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补贴,后3年给予50%的补贴。同时,从在我市获得收益当年算起的3年内,对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十三)本地及非本地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十五)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优债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途径融资。
  (十六)对我市各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在融资成功后,且资金用于在本市新上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开发新产品的,市财政按照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五、大力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十七)大力引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鼓励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吸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落户发展,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逐步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八)对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本评估、资信评级、信用担保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运营满1年以上,按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为加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制订和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工商管理、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十)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挂牌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简化手续,特事特办。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要素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责,落实领导分级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简化流程,缩减时限,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一)本意见从发布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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