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67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4日
                                     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打造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纽带、以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为基础的上下贯通、管理有序、运行规范的政务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化原则。以服务相对人为宗旨,通过集中办公,科学设置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和便捷的服务。
  (二)整合原则。结合鄂州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使各级政务服务网络成为集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平台。
  (三)应进必进原则。以“进为原则、不进为例外”,凡与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咨询、受理、协调、审批、服务等事项都依据层级功能需要,分别纳入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和网上政务平台,实行“一楼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的集中服务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体系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政务服务中心”,为市、区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
  第六条 市、区原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更名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职级与政府工作部门一致,所需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调剂。
  第七条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使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督办检查职能,考评下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核本级政府部门进入或退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开展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调整服务事项;
  (四)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建议通报派驻部门;
  (五)受理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六)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政务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七)组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和网上政务服务技能等培训工作;
  (八)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践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更名为便民服务大厅,统一使用“xx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名称。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办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初审服务;
  (二)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向群众提供政务公开、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便民服务;
  (四)检查指导村(社区)公共服务站(便民服务室)的建设管理和日常业务工作;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统一使用“xx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收集、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我市城乡一体示范建设的需要,推行村民(居民)社区化服务,做好电子审批服务平台的运用;
  (三)结合“四村”建设,向村民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便民服务;
  (四)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受村民(居民)委托代办各种关系接转、办理证照、以及受托办理保险、救济和惠农资金发放等事项;
  (六)代办村民(居民)需要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和场地限制暂时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分中心,并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名称,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应设在区位较优、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能较好满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的需要,并统一悬挂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标识。区级政务服务大厅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乡(镇)的便民服务大厅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的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内应有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制度、审批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公示、公告设施和工作台、休息椅、笔、纸张、茶水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行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的建设、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和村(社区)自行解决,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电子政务
  第十四条 依据我市网上政务建设需要,完善行政审批电子平台,突出预许可、容缺受理等特色,打造外网申报、内网审批、横联部门、纵贯乡村的全域鄂州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网上政务服务实行“统一网络,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依据我市网上政务建设的情况,适时开展网上审批服务受理业务。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在行政职权清理的基础上,加强现有网络资源的整合,积极推进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向企业和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一站式”网上办事服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机构按照“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式运行”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同岗替代等制度,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窗口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六制”式办理。即: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实行帮助办理制、申办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机构首位接待申请人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位责任人。接受申请人申请和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并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场更改后办理,不能当场更改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程序简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申请事项,应当场办结。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部门审查或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强化联合集中办理,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并将申请材料同时分送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和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并联审批、封闭运行、超时默许、失责追究”运行模式,推行容缺受理、预许可、超时默许等制度,全面提升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结果进行运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
  (一)市、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垂管单位),应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制度,将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科(室、股)集中,审批科(室、股)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和发证。
  (二)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心(综合)窗口,负责建设项目、市场准入项目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运行,做好论证、受理、审查、代理、协调和督办工作。
  (三)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市、区各职能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科(股)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负责组织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一般申请事项的决定权、重要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审批印章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承接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工作,抓好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业务和电子审批平台、电子监察系统的全面对接。开展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积极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大厅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的要求,充分考虑群众需求,不断整合职能,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优抚、土地管理、农业服务、司法调解、财政惠农、用电办理等与公众生活相关事项纳入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选派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轮流值班服务。整合电子政务平台、网格化管理平台、计生服务室、社区警务室与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资源,按“一室多用”和开放式办公的要求,大力增强代办服务功能,将便民服务延伸至每个自然村(小区)。积极推行“印章分授”改革,推动更多的便民类审批和服务项目在社区现场盖章发证、立等可取。
  第五章  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规范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机构应在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下,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进驻项目,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固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项目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避免进驻单位和事项擅自撤出或在中心之外“双轨运行”。窗口单位依行业通知,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申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加强窗口人员管理。窗口单位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办事岗位。被选派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服务事项的办理规程和要求,做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被选派人员应相对固定,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审批收费实行零收费的通知》规定,将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目录公示公开。其他收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采取电子控票、银行代收、专户统管、中心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机构的现场管理。建立日巡查、周小结、月考评、年考核制度,提高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现场办结率。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考评;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务服务大厅的考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便民服务大厅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的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系统评价体系,每年度对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平台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优化、办事实绩、社会影响进行系统评价,依据评价结果作出系统性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并与我市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政务服务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每年度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市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机构应建立向本级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报告或通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窗口、意见箱(簿)等形式,每月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并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 对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突出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严格按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程序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4日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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