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67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2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月5日
                       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 号)和《省编办关于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精神,设立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外国医疗团体来鄂州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鄂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推进“十年送瘟神”战略部署。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界学会工作和全市卫生计生方面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承担卫生援疆、援藏、援外、对口支援工作和卫生计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2个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和计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人事科。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工资福利、援疆援外、对口支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系统表彰奖励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承担卫生和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
  (三)财务科。
  拟订卫生和计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四)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全市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参与全市人口、健康等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对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复核、初审属地提出对市直和驻市中央、省、外市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建议。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免疾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地实施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六)综合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生方面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和计生政策规定;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负责部门规章、卫生和计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卫生和计生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广告的前置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核发相关许可证书;负责卫生和计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协调部分人群再生育申请的初审、复核,为批准再生育对象办理《生育证》;负责育龄夫妻绝育后申请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受理、初审;负责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审核;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农村独女户高考(中考)加分奖励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农村独女户基本医疗保险扶助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协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综合管理城乡基本公共卫生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城乡重要卫生和计生服务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依法对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妇幼和计生服务网络建设;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医政医管与中医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审批和用药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拟订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市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并实施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十)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上级领导在鄂州的医疗保健和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开展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干部保健对象自我保健能力;定期组织市直保健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医疗保健和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对承担干部保健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督查,提高干部保健工作水平;负责干部保健对象健康档案管理;负责办理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证明和转诊手续;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鄂州的医疗安排。
  (十一)宣传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卫生和计生法制、科技发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协调开展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推动人口理论研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统筹协调全市卫生和计生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负责医学毕业生毕业后继续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协调处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投诉。
  (十三)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和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参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案件统计上报及分析工作。
  (十四)市血吸虫病与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血地办”)。
  拟订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章;拟订全市血吸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疫区各区、乡镇、街办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的检测工作。
  (十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
  制定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和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室、妇委会、共青团等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行政编制4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市爱卫办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妇委会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工勤编制5名。
  五、其它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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