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68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鄂州政办发〔201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9日


                                                            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现集中连片发展,基本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启动1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和2个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到2015年末,全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98%;新建居住建筑全面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全市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引导,从2014年起,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支持梧桐湖新区率先建成绿色示范区,并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二)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4年起,对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5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指导绿色农房建设,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
  (三)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并强制进行整改。自2014年起,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及住宅平改坡、维修加固,同步实施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将集中组织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2014年出台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规定,要求全市新建18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以此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必须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上的应用。2014年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建筑、高能耗建筑、标杆建筑。完成10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纳入省级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七)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脱硫石膏制品、烧结空心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建筑饰面材料。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引导我市建材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改造,走质量效益发展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我市绿色建材产业。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在"十二五"期间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调整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绿色建筑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规划局、房产局、科技局、质监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各地、各相关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市政府将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项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区(开发区),制定考核办法,严格目标责任管理,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程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造、使用维护、报废拆除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设计要点和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要明确界定绿色建筑指标;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施工许可,不予验收备案。
  (四)加大资金投入。一是加大财政支持,除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外,从2014年起,市财政局每年从上年度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提取10%,作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基金,用于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的实施。二是引入社会资金,大力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第三方资金和技术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五)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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