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69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3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3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鄂州政办发〔2014〕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地名基本信息,规范地名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名普查重要性
  开展地名普查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的国情、市情调查,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信息,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有利于推进地名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完善地名标志体系,拓展地名信息服务功能,对于加强国土管理、国防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覆盖我市全部国土范围。普查工作包括:调查地名基本情况,查清全市范围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开发、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实行地名普查数字化档案管理,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三、工作步骤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鄂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副市长程少云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易春明、柯友如、黄利军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体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旅游局、民宗局、档案史志局、林业局、城管局、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督促检查。市民政局副局长邱少敏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地名普查工作。
  五、具体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抽调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为普查提供相关资料。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上报工作进展、跟进督查、通报表彰等工作机制,保证普查工作规范高效进行。同时,要坚持边普查、边应用,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确保地名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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