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70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5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
  (一)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及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保障广大师生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学校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各级教育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学校要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定期专题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二、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措施
  (三)落实安全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把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按要求配齐配足学校安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保障学校专职安保人员、炊管、宿管和医护等人员经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及其他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由举办者承担,确保落实。
  (四)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快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工程,确保本地学校安防建设在2015年8月底前全部达到《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要采取向保安公司"购买服务"的办法,为所属学校配齐专职安保人员,每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学生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寄宿制学校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人员配置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要配备防爆帽、防割手套、橡胶警棍等防护器材,在学校值班室或门卫室要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同时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技防监控影像资料应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除或扩散,建立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运行良好,发挥作用。公安部门要组织设置校园"护学岗",动员学校周边基层组织、商铺和治安积极分子、学生家长等力量,组建义务巡逻队、护校队、应急队等专(兼)职护校队伍,共同做好学校周边巡防工作,实现每所校园及周边有人看、有人管、有人巡、有人防。对申办、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其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置。
  (五)强化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抓好学校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逃生演练活动,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对学生的安全监管责任。
  (六)严防学生溺水事故。各级政府要制定预防学生溺水专项工作方案,动员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定期组织防溺水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设"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专栏,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溺水救护常识。各乡镇、村(社区)要界定防范水域,落实防范责任,在危险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落实学生防溺水"六不"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动员学生家长切实承担起学生离校时,特别是周末和节假日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采取"政府主导、公司运营、政策扶持、部门监管"模式,积极推进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工作。区级财政要设立校车运营补助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的校车给予适当补贴,保障校车正常运营。公安机关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厉查处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整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并会同交通、教育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八)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校医。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学校食堂、食品店布局要合理,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必须取得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强化采购、制作、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食品原料定点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餐(炊)具消毒等管理制度,严禁"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无QS标识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流入校园。
  (九)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完善学校消防设施,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规范电气线路的安装和敷设,消除火灾隐患。各学校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搞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对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依法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十)严防群体性踩踏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踩踏事故管理制度,严防房屋倒塌、集体踩踏等引发的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各学校可采取分年级错时上下学,指定学生行走线路,组织学生列队、有序上下楼梯,并落实楼道值班制度,确保上下学时段、集会、课间操等集体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
  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十一)各学校所在地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与教育、公安、交通、文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定期组织研究和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安全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隐患的分析研判,分类疏理,归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管控排查涉校高危人员等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和情报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理,保证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教育部门要切实督促强化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要督促学校加大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全面推行学校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现学校安全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十三)公安部门要把校园周边地区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学校周边设置治安岗亭、护学岗,落实学生上下学时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要求,强化巡逻控制,震慑违法犯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处置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将学校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建立完善涉校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涉校案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高效处置。重点排查、掌握校园周边个体性矛盾以及精神病人和严重人格缺陷的人员,对高危人员采取管控措施,积极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防止危害。要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在交通状况复杂的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加强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要会同交通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禁止非客运车辆和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同时加强对学校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配备数量、规范安装使用的监管和指导,防止消防事故发生。
  (十四)文体、工商、城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网吧、电子游戏机室、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摊点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大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预防食物中毒,严防食品、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
  (十六)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努力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驻校包保责任制。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每人负责联系1至2所公办或民办学校,指导和协调抓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工作包校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突出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八)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每学期开学前,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台账,明要求,限期整改。各学校要对照规范要求,制订学校安全隐患标准化排查指南,对学校安全存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排查,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学校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研究措施,拟定方案,组织整改。
  (十九)建立学校安全通报会商制。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落实联动工作机制,汇集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积极解决问题。各级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乡镇、街道每个月要召开一次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和辖区内学校负责人碰头会,分析解决学校安全问题。
  (二十)建立学校安全定期报告制。每周末,农村学校要向乡镇政府、中心学校、包保责任领导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每月底,乡镇政府、中心学校要向区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安全情况。每季度末,区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学校安全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市教育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学校安全情况。
  (二十一)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对迟报、漏报、瞒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同步部署、同期考核、同等问责。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问责,从严查处。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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