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根据省调查方案抽取若干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人口数约为全市总人口的1%。
三、调查内容和时点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调查小区户籍人口、未落户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调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各乡镇机构组建工作应在11月中旬完成,并按照有关要求,由相应机构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认真做好业务培训。
五、经费保障
国办发〔2014〕33号文件明确规定,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将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 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鄂州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鄂州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杨 军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万启如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吴 刚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胡民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郭贵初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万福尧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姚再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邵 建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邱少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宁宗银 市人社局副局长
余盖波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逢云 市民宗局调研员
周克旺 市广电局党组副书记
汪克勤 市房产局副局长
艾义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余盖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