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70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4〕6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的协调组织作用,完善环保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市环委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明确市环委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环委会办公室职能,并建立相关议事及运作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委会的组成
  市环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法制办、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鄂州分行、市供电公司,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管委会,凤凰、古楼、西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其中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为分管负责人)。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在市环保局加挂市环委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环委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环委会工作职责
  市环委会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计划;考核评选表彰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协调解决区(开发区、街办)、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拟定市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人员会议等各类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工作;牵头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提交市环委会审议;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职能的检查考核;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政府、市环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对环保有关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办理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启动报环委会副主任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总结、召开环委会全会以及开展上级下达的重要环保专项行动等重要工作需报请环委会主任批准。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组织部:把环保工作实绩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指导环保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2、市委宣传部: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等全市重点环保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3、团市委:负责指导环保志愿者队伍管理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创模等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4、市妇联: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组织参加创模等环保宣传活动。
  5、市编办: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落实环保机构和人员编制。
  6、市发改委: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出要求;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重点品牌产品,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并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等手续;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创模节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7、市经信委:对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加强环保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开展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锅炉清洁高效用煤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全市工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检查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加强重点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
  8、市农委:开展农业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组织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组织实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推广有机肥使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采取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9、市住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绿化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落实城市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裸地绿化,改进道路绿地、绿带、花台、护坡的绿化方式,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负责组织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管理和升级改造,推进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督促指导减排工作。
  10、市教育局: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大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全市各级学校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11、市科技局:组织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加大对环保科研课题及科研项目的向上争取和本级扶持支持力度。
  12、市公安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市禁鸣区、禁鸣路段的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行黄标车禁行措施;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等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13、市司法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参与环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依法治理环境的相关工作。
  14、市财政局: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15、市人社局:指导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组织开展环保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16、市国土局: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全市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17、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市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污染控制、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及规模、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全市生态保护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全市交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化学危险品道路及内河运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本系统机动车船废气、交通噪声和其它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植被恢复。
  19、市水务局:组织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全市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水利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主管全市湖泊保护工作;督促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
  20、市商务局: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指导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采用节能生产工艺和流程;引导能源资源节约型产品消费,推进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一次性商品使用;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机动车淘汰力度;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创模等环保宣传活动。
  21、市文体局: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文体经营单位噪声专项整治,降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严格文化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经营单位不予审批或年审;结合部门职责,开展创模等环保宣传活动。
  22、市卫计委:巩固创卫成果,扎实开展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治等重点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23、市统计局:做好全市创模环保投资指数、居民可支配收入、污染减排、节能降耗等指标所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
  24、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旅游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指导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25、市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6、市气象局: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27、市政府法制办:指导起草、审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市政府审议;监督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指导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28、市林业局:开展林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优良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29、市城管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余泥渣土等物料运输、城市道路运输、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活动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加快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善垃圾清运系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垃圾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达标排放;负责查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30、市规划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对城市整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区划,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各项法定规划及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前需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31、市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水、电、气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和形成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等保护生态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拟定、向上申报机动车尾气检测、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收费政策。
  32、市地税局:建立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纳入日常行政执法内容,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33、市工商局: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34、市质监局:加强对全市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隐患次生环境污染: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35、人行鄂州中心行: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并实施绿色信贷管理考核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良记录的环保黑名单企业不予授信或降低信用等级;负责对各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监督考核工作。
  36、鄂州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政府及授权部门要求,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非法排污企业及时断电;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向我市倾斜。
  37、区、开发区、街办:全面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市环委会议事及运作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市环委会全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市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成员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重点研究污染减排、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生态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创建等专项工作。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报经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3、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对环境保护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向市环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报告审议意见。办公室成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由办公室主任委托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代表为环委会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会议主要审议内容:涉及环境污染,需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企业或拆除企业生产线、生产设备的事宜;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查处事宜;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中需联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或"挂牌督办"企业,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决的事宜;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环境信访和纠纷调解的事宜;生态建设、减排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重要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环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本单位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与市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和数据。
  (三)述职报告总结制度
  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环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履行环保职能情况。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安排部分成员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市环委会在全会上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信息报送与情况通报制度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每月按环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总量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创模等环保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相关信息。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全市环保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要文件执行情况、本季度全市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等。通报的方式为会议通报、工作简报通报或发布环境信息。
  (五)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各成员单位遇有以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环委会办公室向有关成员单位移送。
  1、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市人民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案件,向市经信委移送;
  2、凡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停的排污企业,向供电公司移送;
  3、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市监察局移送;
  4、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检察院、市公安局移送;
  5、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市安监局移送;
  6、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实行"绿色限贷"措施的向人民银行移送;
  7、工商、卫生、住建、质监、经信、城管等部门检查发现的涉及环保部门职责的,向市环保局移送。
  市环委会办公室收到移送案件后,要及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并随时跟进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度,确保落实到位。
  (六)督办制度
  环委会办公室要对年度工作计划的重点内容、上级下达的专项行动任务、行政区域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及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案件等进行督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成员单位下达督查函,跟进落实情况。
  (七)部门联动制度
  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环境问题整改部门联动的组织、协调与启动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环保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共同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八)考评制度
  市环委会根据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情况,结合市委组织部年度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履行环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环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市环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对环保执法联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印发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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