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23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5〕3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及"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为完善市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范围
在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市直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服务单位)范围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草拟审查合同,调处行政、民商事纠纷,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形式
(一)以专门职能部门和内设职能机构为主要服务平台的法律顾问形式。主要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顾问形式。
(二)以公职律师为主要服务支撑的法律顾问形式。主要指获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为所在单位或经指派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顾问形式。
(三)以外聘专职律师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法律顾问形式。主要指因本单位没有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或者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无法满足本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时,通过一定形式从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顾问形式。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事前参与
1、参与对接受服务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议决,下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接受服务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及组织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3、参加接受服务单位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听证会,提出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4、参加以接受服务单位名义签约的涉外和国内重大项目的谈判,参与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重大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件;
5、为依法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事中纠偏
1、对接受服务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2、受邀参与或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培训;
3、向接受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接受服务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为市政府和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三)事后救济
1、参与处理涉及接受服务单位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2、参与接受服务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
3、依法代理接受服务单位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执行;
4、办理接受服务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工作步骤
(一)各接受法律服务单位制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2015年6月15日前)。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形式、机构名称、人员名单、专业背景、服务内容、管理措施、考核办法等。其中,从律师事务所聘请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将聘用方式、薪酬标准、进入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说明。已签订聘用法律顾问合同并在履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将聘用协议等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制定法律服务标准(2015年6月30日前)。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作为各接受服务单位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各单位根据统一的服务标准,安排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法律顾问的实绩,规范法律顾问的监督,支付法律顾问的报酬。
(三)组建公职律师团队(2015年6月下旬)。全市所有注册登记的公职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一般情况下,公职律师主要为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共同为某一特定问题集中力量提供法律服务。
五、监督考核
(一)加强日常监管。政府法律顾问室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行业监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顾问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律师顾问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纪律要求,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三)加强年度考核。各接受服务单位应强化对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由基础考核和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基础考核由各接受服务单位对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制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由各接受服务单位根据所聘请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可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财政局等单位参加,并可通过征询法院、检察院、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机构、信访工作机构等单位意见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受聘律师顾问薪酬挂钩。每年12月底,各接受服务单位应将对本单位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情况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市司法局备案。
(四)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职未通过年度基本考核,因不认真履职造成接受服务单位合法权益受损,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接受服务单位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以接受服务单位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等有损接受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一律予以解聘,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律师,取消其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接受服务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严肃纪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为各接受服务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二)提供经费保障。各接受服务单位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经初步核定每年5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含市政府聘请律师顾问薪酬,法律顾问室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公职律师接受指派为本单位以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交通、生活等津贴三部分。法律顾问室经费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各区、开发区(新区)及街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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