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5-20241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15〕47号 |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5年08月03日 |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镇低保标准城区由420元/月提高到460元/月;各区从400元/月提高到44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
三、城乡集中、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分别为550元/月、440元/月。城市福利中心、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分别为840元/月、630元/月。
四、市直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920元/月,各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88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560元/月。
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